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洛阳市文化馆防范非法集资宣传进行时

2019-05-13 1734次浏览

洛阳市文化馆防范非法集资宣传进行时

近年来,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有所抬头,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群众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不了解,打着各种旗号对群众许以高额回报,从事欺诈活动。一些被蒙蔽的群众受所谓高利息诱惑,倾注了大量积蓄参与所谓的“投资”,最终血本无归。非法集资活动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,损害了群众利益,影响到社会稳定。根据国家、省、市关于打击非法集资的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,以保护社会公众切身利益、维护社会稳定为出发点,洛阳市文化馆将通过丰富多彩的宣传月活动,介绍一些非法集资的有关知识供社会公众阅读了解、交流,提高认识,从源头上有效遏制非法集资案件的发生。

非法集资的定义和特征

定义:指法人、其他组织或者个人,未经有关部门批准,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。目前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种非法集资类的犯罪,它们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、集资诈骗罪、欺诈发行股票、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、公司、企业债券罪。

主要特征:

● 非法性: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;

● 公开性:通过媒体、推介会、传单、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;

● 利诱性: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、实物、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;

● 社会性: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。


非法集资主要表现形式

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,表现形式多样。从目前案发情况看,主要包括债权、股权、商品营销、生产经营等四大类。

1、借种植、养殖、项目开发、庄园开发、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;

2、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、债券、彩票、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、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;

3、通过认领股份、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;

4、通过会员卡、会员证、席位证、优惠卡、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;

5、以商品销售与返租、回购与转让、商家加盟与“快速积分法”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;

6、利用民间“会”、“社”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;

7、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“虚拟”产品,如“电子商铺”、“电子百货”投资委托经营、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;

8、对物业、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,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;

9、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;

10、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;

11、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;

12、利用“电子黄金投资”形式进行非法集资;

13、以虚拟任务、虚拟货币、“一带一路”、“军民融合”、“物联网”、“区块链”等当下热点概念进行非法集资


温馨提示:

如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“投资”“理财”项目,务必警惕:

1.以“看广告、赚外快”“消费返利”等为幌子的。

2.以投资境外股权、期权、外汇、贵金属等为幌子的。

3.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“免费”养老为幌子的。

4.以私募入股、合伙办企业为幌子,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。

5.以投资“虚拟货币”“区块链”等为幌子的。

6.以“扶贫”“慈善”“互助”等为幌子的。

7.在街头、商超发放广告的。

8.以组织考察、旅游、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。

9.“投资”“理财”公司、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。

10.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、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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